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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應達下列基準:
一、公立學校: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