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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單位主管簽署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或會計準則之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等項目)。
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款業務時,免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