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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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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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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EN
第 7 條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而非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不受第六條融資比率之限制。但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非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切結書」。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
EN
第 6 條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且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其最高放款率不得超過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商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融資比率。
銀行對證券承銷商因包銷股票,於承銷期間為履行包銷責任所需支付之價款得予以融通,其融資比率以承銷價格之百分之六十為限。
證券承銷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