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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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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12 條
前條交換單位存款戶之餘額如有不敷支付當日應付差額時,應於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規定時間內補足。
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
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EN
第 11 條
交換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開立存款戶,其應收、應付之差額在上述存款戶內分別收付之。
未在本行開立存款戶之交換單位,其應收、應付之差額有必要在本行收付者,得先向票據交換所申請委由其他交換單位在本行所開立之存款戶內代理收付之,並由票據交換所報本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