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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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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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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5 條
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職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額。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
第 33 條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但本法規定有任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之年齡,本行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基準酌予提前。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