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一、自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逾第十二條所定期限未開始發行。
二、違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情節重大。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五、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申報生效後,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六、其他為保護公益、違反本準則規定或主管機關於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時,證券商應依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辦理相關事宜。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 EN
證券商依前條規定辦理下列申報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一定營業日生效:
一、辦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二、辦理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自向主管機關申報後至申報生效前,遇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對本次發行計畫之影響,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並應加具處理意見函報主管機關。
證券商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前項規定之情事,於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主管機關收到補正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涉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之變更,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商應於核准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
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
證券商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一、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二、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所生之投資人重大訴訟或重大爭議。
三、證券商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四、證券商有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情事。
五、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