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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委任證券商就證券交易輔助人依前項規定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為相關資料之確認並簽名或蓋章時,應依證券法令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 EN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作契約內容之說明及有關證券買賣程序之講解。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
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證券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