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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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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第 41 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業務人員,於期貨結算機構營業處所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期貨結算機構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四條所定之業務。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二、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之作業及風險控管。
三、期貨結算、交割之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四、本期貨結算機構之內部稽核。
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其從事前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門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