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EN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應辦理增資。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 EN
期貨結算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