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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適用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信託業法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前項一定條件,由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依信託業法規定得從事信託業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