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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EN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