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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保險業設立通訊處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命令裁撤之。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通訊處。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其名稱、隸屬、主管有變更者,應向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
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所屬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