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