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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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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本保險實施前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所累積之特別準備金,應轉入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特別準備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特別準備金:
一、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扣除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應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
二、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小於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者,其差額由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之,仍有不足者,其差額以備忘分錄記載,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收回彌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