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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本準則適用之保險業,為本法第六條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