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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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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3-3 條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信用合作社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37 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