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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公司之經營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營業比重及未來計畫開發之新金融商品。
(二)產業概況:說明金融業之現況與發展,各種金融商品之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
(三)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業務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金融市場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市場區域及目標市場、競爭策略、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經營決策外,尚應分別就各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二)最近二年度主要部門別稅前純益率重大變化之說明:稅前純益率較前一年度變動達百分之二十者,應分析造成價量變化之關鍵因素及對稅前純益率之影響。
(三)主要授信客戶名單: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任一年度授信占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或前五十名二者孰低之授信客戶名稱及授信餘額。(附表四十二)
(四)與關係人受(授)信用說明: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任一年曾占受(授)信用總額千分之一以上之關係人名稱及受(授)信用餘額。(附表四十三)
(五)最近二年度存款(信託資金)數額:按存款(信託資金)別,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存款(信託資金)餘額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四)
(六)最近二年度授信數額:按貼現、放款、保證(含背書)及其他授信,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授信餘額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五)
(七)最近二年度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數額:按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別,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之數額及獲利數額。(附表四十六)
三、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記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當年度從業員工按其工作性質分類之統計人數、總平均年歲、平均服務年資、學歷分布比率及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附表四十七)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說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包含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五、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應注意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客戶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帳戶等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並得改以代號方式表達。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