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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EN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短期票券、國內金融債券、國內公司債、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Grou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投資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非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不受前項信用評等等級限制。
信用合作社投資外國公債,其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Grou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業投資人投資範圍之限制。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 EN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債及外國公債。
二、國內短期票券。
三、國內金融債券。
四、國內公司債。
五、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六、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七、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八、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前項之股票種類如下:
一、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第一項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如為可轉換、可交換或附認股權者,除符合前項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者外,不得轉換、交換為股票或執行認購權。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如屬專業投資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標的
(一)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外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以下簡稱 ETN)。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
四、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私募之境外基金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五、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幣短期票券。
六、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之外幣計價債券。
七、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國債券:
(一)外國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除前目以外之外國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八、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證券化商品。
九、以前四款為標的之附條件交易:以第五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以前三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十、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得於國內受託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十一、第十六條規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二、黃金。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