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
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
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