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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由海關發給執照;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同意時,應通知海關,由海關廢止其登記。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重新換照,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其登記事項均未變更者,應於前述期間內申請校正以代替換照。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名稱、所在地、負責人、營業項目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惟所在地變更,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申請登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
一、申請書:須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提貨處之地址及位置圖。
二、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三、自用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
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五、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證明文件。
六、設置於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七、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八、二位以上專責人員名單及合格證書。
九、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之旅客動線配置圖或說明文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因特殊事由須設置臨時提貨處,應具備第七條第五款之條件,並檢具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但經監管海關事先核准者,得事後補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