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關手續即行提貨出倉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 EN
物流中心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往課稅區者,應由進口人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運出。其原由課稅區貨物進儲,原貨配銷課稅區者,由物流中心填具表單並登錄電腦後運出,免向海關申報。
二、運往保稅區者,應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及加封後運出。但除屬非准許進口之貨物、第四條第八款規定需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進儲之物品及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以外,物流中心貨物運往其他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非按月彙報者,以及運往同一管制區域內其他碼頭貨棧,可免加封。
物流中心及其分支物流中心相互間之轉儲,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物流中心貨物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申請書表,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准予出口。出口後,如需辦理沖退稅者,由海關核發出口證明文件,憑以申辦。
進儲物流中心貨物發生退貨情事,應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表其他申報事項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回課稅區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銷帳。
二、退回保稅區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後銷帳。
三、退回國外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後銷帳。
進儲物流中心貨物,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者,得取具貨物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經海關核准,在海關監視下銷毀除帳。
物流中心存儲之保稅貨物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物流中心存儲之保稅貨物,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准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