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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前條所稱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定義如下:
一、次品:指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致未達客戶品質要求,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
二、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
三、下腳:指產品在製造過程中,殘留之渣滓、邊料等,且為保稅工廠不能利用者。
四、廢料:指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不堪使用之物品。
五、呆料:指因工廠生產計畫變更、產品類型變更、國外訂單取消、數量確屬零星等原因而不予使用,或庫存期間已逾六個月之保稅原料。
六、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指保稅工廠不堪使用之自用機器、設備,其技術上已不存在修復可能性,或修復所需費用在經濟利益上顯不相當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 EN
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利用價值部分:依海關進口稅則從量或按售價核定完稅價格(次品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核計)課徵稅捐後准予內銷;或由海關予以監毀後,依其殘餘價值向海關報關補稅,提領出廠。但下腳、廢料因數量多或體積龐大,不易於廠內銷毀報廢,且其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係採應用數量申報,無須辦理除帳者,保稅工廠得事先預估三個月數量,向海關申請核准先行辦理報關,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放行,分批提領出廠;屆期無法全部提領出廠者,得向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無利用價值部分:由海關視需要派員或會同各有關主管機關監毀。
前項第一款但書經海關核准先行辦理報關之下腳、廢料,應於先行辦理報關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實際數量之交易發票,供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其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報關放行後一年。
保稅工廠因故未能復運出口之呆料或未能外銷之保稅產品或次品,得於原料保稅進口或加工完成之翌日起二年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後除帳,逾期應即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徵稅捐後准予內銷。但遇有特殊情況,未及於前開期限內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監管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前條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等,未在保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或雖已列有損耗率而未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第一項監毀案件,應事先造具報廢清冊,列明保稅貨物品名、編號、規格、數量及單位,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經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向海關申請免派員監毀經核准者,應於銷毀完成之翌日起十四日內,於報廢清冊加註銷毀日期、地點、銷毀方式及清運出廠目的地,並檢附銷毀後貨物圖片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送監管海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