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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或將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繳關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