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契稅條例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EN
第 11 條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1.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5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不動產買賣所申報之契價,如有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標準價格者,於審查契價時,除對契稅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依法領買或標購 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外,自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