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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N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病重無法處 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 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揆其本旨,乃認為被繼承人 於死亡前,既因病重無法處理事務,則其繼承人代為舉債或出售財產,當 能提出代為舉債或出售財產所得正當用途之證明,倘無從舉證或舉證而不 能令人信其為真正者,該項借款或價金自仍為被繼承人所持有,應列入遺 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