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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次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下列重要內容:
(一)名稱、目的、種類、計價幣別及募集額度。
(二)運用方針、範圍(含地區)、限制、標的及比率。
(三)基金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
(四)募集發行方式、預計募集發行期間、募集發行計畫對金融證券市場可能產生影響及效益之評估。
(五)本共同信託基金成立與不成立之要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評價標準。
(七)受益權轉讓之方式。
(八)受益權單位淨值計算方式。
(九)信託受益分派之時期與方法。
(十)費用及稅捐之負擔方式。
(十一)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二、本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終止之原因及處理程序。
三、本共同信託基金資產管理方法。
四、保管本共同信託基金財產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五、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六、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七、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