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EN
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