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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房屋建造完成,以主管機關核定建築工程完成日期為準。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