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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緝私兵士,職在緝獲私鹽,係屬警察性質,並非陸海空軍刑法第五條及第 六條之陸海空軍軍人,及視同陸海空軍軍人。本案被告既係緝私兵士,而 所犯事件為販運私鹽,又非在戰地或戒嚴區域內觸犯同法第二條所列各款 之罪,按之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審理,原判 決乃以普通法院無權審判,認第一審受理為不合,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實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