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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駕駛軍車及軍用機車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記過一次至二次。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
軍車行駛於道路上,軍車駕駛人及前、後座人員均應繫綁安全帶;騎乘軍用機車之駕駛及附載人員均應佩帶安全帽。
前項軍車或軍用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通話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或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