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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在服勤時,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其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
軍車在服勤時應隨車攜帶下列證照資料及安全器材:
一、單位印製之通行證。
二、運輸申請單。
三、車輛使用(耗油)紀錄表。
四、行車執照及軍車駕駛執照。
五、汽車駕駛人肇事報告表三份。
六、軍車保險證(影本)及奉頒有案之識別證。
七、汽車駕駛安全手冊。
八、車輛故障標誌、隨車工具及滅火器。
前項單位印製之通行證,應粘貼於擋風玻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