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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EN
本辦法依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因政府使用、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
前項補償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