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運輸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陸運、水運、空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加強港埠作業能力,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完成船舶艤裝計畫與訓練,並規劃辦理民航站(場)與導(助)航設備(施)之動員準備,增進搶修作業技能訓練。
前項有關船舶艤裝事項,船舶所有人應配合辦理。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會同交通部、內政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面對封鎖狀態時之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行政院動員會報應指導各機關共同建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