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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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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傷亡種類重核之案件,其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輕者,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額,不予追繳,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發給年撫金。
二、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重者,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額,依現行基準補發,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發給年撫金。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傷亡撫卹案之審核,由國防部為之。必要時,並得交由所屬機關發給傷亡通報令。
前項傷亡通報令經頒發後,受益人認為核定傷亡種類不符時,得於傷亡通報令收受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核定機關申請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