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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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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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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發布傷亡通報令者,後備指揮部應通知撫卹受益人填具協議書或切結書及領卹資料表後,核發撫卹令,以憑領受撫卹權利。
遺族受益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填具領卹代理印鑑表,依前項規定辦理。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傷亡撫卹案之審核,由國防部為之。必要時,並得交由所屬機關發給傷亡通報令。
前項傷亡通報令經頒發後,受益人認為核定傷亡種類不符時,得於傷亡通報令收受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核定機關申請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