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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空勤、潛艦人員,服行空勤、潛艦任務,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於空中、海上,執行其任務。
二、非該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但有派遣命令,隨同該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之任務。
三、空勤、潛艦人員,因遭遇特殊原因,不能執勤,經地面管制單位指派具有其專長之人員,接替執行其任務。
空勤、潛艦編制人員,未經奉派隨同所搭乘之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任務死亡者,非屬本條例所稱之空勤、潛艦人員。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空勤、潛艦人員,於服行空勤、潛艦任務之際,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年撫金每年各增給七個基數。
前項人員不再增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一次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