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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EN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國際合作發展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前項事務之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