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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乾粉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通風換氣裝置、防護區域之開口部、選擇閥、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緊急電源及各種標示規格,準用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設置。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與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
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依其藥劑種類,分為氮氣(以下簡稱 IG-100) 、氬氣(以下簡稱 IG-01)、氮氣與氬氣容量比為五十比五十之混合物(以下簡稱 IG-55)、氮氣與氬氣及二氧化碳容量比為五十二比四十比八之混合物(以下簡稱 IG-541) 滅火設備。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射方式為限,其裝置準用第一項第一款本文之規定。防護區域之開口部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並於滅火藥劑放射前自動關閉開口。
全區或局部放射方式防護區域內之通風換氣裝置,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停止運轉。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其他類似場所。
二、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自動關閉。
三、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
前項第三款所稱圍壁面積,指防護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等面積之合計。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選擇閥,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共用儲存容器時,每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均應設置。
二、設於防護區域外。
三、標明選擇閥字樣及所屬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
四、儲存容器與噴頭設有選擇閥時,儲存容器與選擇閥間之配管依 CNS一一一七六之規定設置安全裝置或破壞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以上者。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手動及自動啟動裝置:
一、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之防護區域外。
(二)每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裝設一套。
(三)其操作部設在距樓地板面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四)其外殼漆紅色或足以辨識之顏色。
(五)以電力啟動者,裝置電源表示燈。
(六)操作開關或拉桿,操作時同時發出警報音響,且設有透明材質製之有效保護裝置。
(七)在其近旁標示所防護區域名稱、操作方法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二、自動啟動裝置與二回路以上之火警探測器感應連動啟動。
前項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自動及手動切換裝置:
一、設於易於操作之處所。
二、設自動及手動之表示燈。
三、自動、手動切換必須以鑰匙或拉桿操作,始能切換。
四、切換裝置近旁標明操作方法。
音響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中斷。
二、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
三、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採用人語發音。但平時無人駐守者,不在此限。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啟,設有二十秒以上之遲延裝置。
二、採手動啟動時,應採取在前款延遲時間內,滅火藥劑不得放射之措施。
三、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護區域應依流量計算結果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升之措施。
二、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使用之各種標示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