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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
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字樣。
四、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處所。
五、每一具瞄子之藥劑放射量在溫度攝氏二十度時,應在每分鐘六十公斤以上。
六、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一一一七七之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 EN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充填比在高壓式為一點五以上一點九以下;低壓式為一點一以上一點四以下。
二、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於防護區域外。
(二)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溫度變化較少處。
(三)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
三、儲存容器之安全裝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之規定。
四、高壓式儲存容器之容器閥符合 CNS、一○八四八及一○八四九之規定。
五、低壓式儲存容器,應設有液面計、壓力表及壓力警報裝置,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十三公斤以上或2.3MPa以上或每平方公分十九公斤以下或1.9MPa以下時發出警報。
六、低壓式儲存容器應設置使容器內部溫度維持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以上,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之自動冷凍機。
七、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放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容器閥之開放裝置,具有以手動方式可開啟之構造。
(二)容器閥使用電磁閥直接開啟時,同時開啟之儲存容器數在七支以上者,該儲存容器應設二個以上之電磁閥。
八、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前項第一款充填比,指容器內容積(公升)與液化氣體重量(公斤)之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