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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
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連署人名單。
二、徵求連署之期間。
三、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時間及地點。
四、法定連署人數。
前項第四款法定連署人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完成投票之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計算數值之尾數如為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