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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六條所定第二級各類通報案件,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類:
(一)嫌疑人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應研判被害人安全及安置需求,就被害人之心智發展狀況、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支持系統評估處置。
(二)嫌疑人為前目以外之人:尊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權益,並就被害人社會心理需求評估處置、結合適當資源協助,並確認已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三)應對被害人進行訪視。但訪視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四)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調查報告,並記載聯繫處理情形及評估紀錄。
二、第二類:尊重被害人司法權益,評估其社會心理需求,提供身心治療、輔導、法律、就業服務等相關保護扶助措施。
三、第三類:記載相關聯繫或查詢紀錄。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