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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