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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左列各項:
一、紀念性建築物:紀念碑、紀念塔、紀念銅像、紀念坊等。
二、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等。
三、臨時性建築物:牌樓、牌坊、裝飾塔、施工架、棧橋等,短期內有需要而無礙交通者。
四、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
五、高架道路橋面下之建築物。
六、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