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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