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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為之。但總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金融機構之保證函,應承諾就其擔保部分,無條件代為賠償,並不得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