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註銷租約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EN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