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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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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第 57 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
二、照顧服務員:
(一)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二)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六人應置一人;未滿六人者,以六人計。
(三)失智、失能混合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第五十五條第七款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護理人員提供服務。
第五十五條第八款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提供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
EN
第 55 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