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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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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 4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協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原協調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代理人受申請人委託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
第 3 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主管機關,為該機構或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