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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