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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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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36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49 條
特定地區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輸出業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組織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特定地區同業之輸出業同業公會達三個以上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全國性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